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用处,简言之,就是通过将初步调查的结果与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作对比,以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是判定是否启动场地环境风险评价的启动值。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列举了45项基本污染物检测项目的筛选值,以及40项其他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在这一标准出台之前,全国并没有统一的土壤污染物筛选值,个别地区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等制定了本地区的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筛选值,但随着国家标准的出台,有些地方自行停止执行地方标准。对于没有停止执行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如果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则继续执行地方标准。
通过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代表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须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意味着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作进一步判别。
对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没有列入的污染物项目,有必要进行检测的,可以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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